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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73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老坑***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02时19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K****号牌小型汽车途径高速公路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柏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检测结果单、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犯罪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73********,担保人袁某某联系电话为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涉案光盘壹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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