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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某某某以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风井第一期工程(立井工程)。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某某某继续以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的名义参加了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第二期井巷工程(开拓大巷)项目的竞标,但中标的是徐某某挂靠的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

河北**公司中标后,成立了项目部,任**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准备到井下施工,但被告人某某某在第一期工程完工后一直不撤出井下设备,河北**公司无法按期施工。在此情况下,徐某某只好找到被告人某某某进行协商, 2013年4月29日,徐某某代表河北**公司神农煤业开拓大巷工程项目部同某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河北**公司(甲方)和某某某(乙方)合伙承包神农煤业开拓大巷工程,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各项备案工作、项目部组建和开工前各类软件建设,乙方负责该项目所有施工管理、设备投入、材料投入、安全责任以及后续一切投资;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前期招投标、组建项目部等费用300万元;股份比例分配:甲方分配所得工程款的20%,乙方分配所得工程款的80%;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发包、分包等。合伙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某某某按协议向徐某某转账支付280万元,并将该工程劳务承包给了王某甲。

被告人某某某在做第一、二期工程项目期间,因向他人高利借款垫付工人工资、生活费以及购置设备等费用,欠下了高额外债,便产生了将第二期工程转包给多人骗取施工保证金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某某某在明知已将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第二期井巷工程劳务承包给王某甲,自己对工程没有转包、分包、发包的权利,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将同一工程项目允诺承包给多家工队的手段,先后于2013年8月至12月份,与被害人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580万元,大部用于归还其所欠外债。2013年12月20日左右,各被害人要求按合同进驻工地施工,被告人某某某见事情败露,携带剩余款项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孟某某谎称自己以河北**公司的名义承包了神农煤业风井两个巷道工程,炮掘工程已经承包给别人,机器掘进工程可以承包给被害人孟某某,并带孟某某到神农煤业工地现场进行了查看。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某某某与孟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某某某将山西省高平市神农煤矿风井掘进巷道工程承包给孟某某,每米2530元,孟某某向河北冀东项目部交纳保证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某某某据此协议于次日骗取孟某某保证金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高利外债及支付工程费用。

2. 2013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方某某谎称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第二期井巷工程原来的工队不听指挥,准备换工队,并派人带方某某到煤矿井下进行了实地查看。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某某某与方某某签订了《关于神农煤矿有限公司换马煤矿岭东风井掘进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某某某将该煤矿风井掘进工程项目承包给方某某,方某某先交纳100万元保证金,进驻工地后再交50万元保证金就能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某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0日、26日、27日三次骗取方某某保证金共计100万元,用于归还其所欠外债和工程费用。

3. 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谎称要对外承包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第二期井巷工程,想承包要先交60万元工程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入场再交50万元保证金,欺骗李某甲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第二期井巷工程承包给李某甲。合同签订前后,被告人某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5日、11月6日、12月9日分三次骗取李某甲工程保证金110万元,用于归还其所欠外债和工程费用。

4.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曹某某谎称自己是河北**公司神农煤业开拓大巷工程项目部**,现要将煤矿井下巷道掘进工程进行转包,需要交200万元保证金,于2013年11月18日欺骗李某乙等人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神农煤业有限公司第二期井巷工程承包给李某乙等人。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某某某于当日骗取李某乙及其合伙人高红献、曹某某工程保证金110万元;同年11月29日骗取李某乙、高红献保证金50万元。某某某收到李某乙等人16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用于归还其所欠外债和工程费用。

5.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邓某某谎称神农煤业第二期井下巷道掘进工程还有5000米左右工程量,工程保证金最低120万元,交了保证金后就可以进矿干活,第二期工程完工后第三期工程也让其承包,签订完合同能立马上工。被告人某某某派人带邓某某到煤矿井下实地查看工地后,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某某某同邓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书》,当日收取邓某某保证金50万元,同年11月26日收取邓某某转账支付的保证金40万元。被告人某某某收到90万元保证金后,用于归还其所欠外债和工程费用。

6.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丙谎称神农煤业有个巷道工程要对外承包,如果想承包交130万元保证金。2013年12月11日,李某丙安排其妻子魏现花、外甥袁永军到高平同某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并于当日转账支付被告人某某某保证金12万元,同年12月17日向某某某转账支付68万元保证金。被告人某某某在收到李某丙80万元保证金后,用于归还其所欠外债和工程费用。

7. 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某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神农煤业第二期工程要对外承包,承包工程需要交100万元保证金,双方协商约定先交30万元保证金,等进驻煤矿后再交剩余保证金,并于当日签订了《施工合同书》。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某某某收到吴某某支付的3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将其中9万元左右用于归还购买井下设备款后,携带剩余款项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劳务承包协议书、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欧某某、王某甲、高某乙、司某某、郭某某、祁某甲、张某某、韩某某、李某丁、刘某某、祁某乙、申某某、朱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方某某、邓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名被害人工程保证金5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丹青

检察官助理:朱媛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涉案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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