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村**路*幢*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澄海区东里镇南社村必粒下与邻居黄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黄某某,黄某某之子黄某乙拨打110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边防派出所接110指令,指派民警李某某、郑某某到场处警。处置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因对民警的处警行为不满而动手殴打民警郑某某的脸部,被民警当场制伏后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眼部挫伤、面部挫、擦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蓝某甲、黄某乙、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明知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对警察实施袭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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