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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吕嘉浩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蓝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蓝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驾驶粤H****2货车途经鹤山市**街道**大道路段,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该路段执行巡逻纠违勤务时发现该货车涉嫌超载,于是驾驶警车在**大道往**镇方向500米处将该货车截停。执法人员要求蓝某某出示证件及下车接受检查,但蓝某某拒绝配合调查并言语恐吓执法人员。后中山派出所、巡警大队二中队、交警大队等执法人员先后到场,并要求蓝某某配合执法,但蓝某某仍拒绝配合并启动车辆,执法人员马上采取措施试图将蓝某某拉下车,蓝某某随即使用工兵铲伸出车窗外乱戳与执法人员对抗,接着驾驶货车多次倒车撞击停在其货车前后的四辆警车,致四辆警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合计人民币54218元),随后蓝某某驾驶货车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8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均随案移送;

4.U盘一只,随案移送;扣押涉案粤H****2货车一辆,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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