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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省忻城县,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忻城县**镇**村**屯**号。2020年8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与同案人蒙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黄埔区龙湖街绿地缤纷城喜聚音乐餐吧,因琐事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在餐吧门口斗殴,期间被告人蓝某某持刀参与斗殴,同案人蒙某某、卢某某持刀具殴打他人,将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致伤。经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蓝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路**段**号**集团职工宿舍**栋**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丙等人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材料;7.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伙同蒙某某、卢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有殴打他人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然

检察官助理   杨晓娴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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