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7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镇**社区**路**公寓**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后在本市**镇**社区**路**公寓门口路段,随意殴打被害人谭某某,并故意打砸谭某某的号牌为粤S1****白色本田小车 (经认定,维修费共计3723.64元)。在**派出所**警务区辅警队员叶某某和陈某某巡逻至此,发现蓝某某正在抢夺过路女子的电动三轮车,叶某某和陈某某立即上前制止。过程中,蓝某某将叶某某的手臂抓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后蓝某某被扭送到**警务区休息室醒酒。在醒酒的过程中,蓝某某发酒疯并将另一名辅警王某某的右手前臂咬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次日1时许,蓝某某被带回**派出所。案发后,蓝某某家属与谭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谭表示谅解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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