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蓝某某(曾用名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6********,畲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 号(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蓝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黄某某、张某甲(已判决)等人共谋建立“9A游戏中心”网站(网址www.9auu.com),通过设置该网站内赌博游戏功能,发行筹码虚拟游戏币,建立虚拟游戏币交易平台。该网站内存在大量通过贩卖游戏币低买高卖虚拟游戏币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俗称银商),为玩家变现筹码、参与赌博游戏提供便利。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蓝某某明知9A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注册成为银商,从上级银商张某乙(已判决)及玩家处购买虚拟游戏币后向其他玩家出售,为该网站游戏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其中,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10日为玩家提供“下分”服务至少229亿分,帮助收取赌资至少9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电脑、手机现扣押在案;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张某乙、熊某某
的证言;
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明知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的行为相较于9A赌博网站的设立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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