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与朋友来到本市南城区第一国际**酒吧喝酒。当日3时30分许,蓝某某见被害人叶某某往酒吧出口方向走,其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7898.2元),蓝尾随叶至酒吧门口通道处,伸手扯断叶脖子上的项链,拿着项链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将被告人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一条金项链,价格认定结论书,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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