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386号
被告人蓝某某,绰号:长腿,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96********,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广州市白云区**镇**(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村毛某某**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7日晚,被害人李某甲与朋友许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加州酒吧大厅6号卡座喝酒,被告人蓝某某及罗某甲、罗某乙、李某乙潘、杨某某(上述四人均已判刑)、罗某丙(绰号:老二,批捕在逃)、李某丙(绰号:岸访,批捕在逃)、“阿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亦分别在该酒吧大厅及大厅的11号卡座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某某,李某甲君去卫生间经过11号卡座过道时碰撞了一下罗某丙,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之后蓝某某、罗某丙、罗某乙、“阿某某”就分别使用拳脚、酒吧的凳子、服务灯对李某甲君进行殴打,李某丙用小刀刺中李某甲君的腿部,罗某甲也拿出一把“牛百叶”刀指吓李某甲君,李某甲君退到8号卡座时摔倒在地,罗某甲持刀向李某甲君的胸腹部、腿部刺了几刀。当时在酒吧门口的李某乙潘、杨某某闻讯返回酒吧大厅,伙同罗某乙、李某丙、罗某丙、“阿某某”用拳脚对李某甲君进行围殴,将李某甲君打倒在地,蓝某某、李某乙潘并用垃圾筐砸打李某甲君,后在场人将双方拦开。之后李某甲君出到酒吧门口,在其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形防盗锁回到酒吧大厅,用防盗锁打了罗某甲的头部一下后滑到在地,罗某甲又持刀向李某甲君的胸腹部、腿部刺了几刀,蓝某某拿起凳子砸打李某甲君,罗某乙、“阿某某”用脚对李某甲君进行踢打。随后,蓝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李某甲君被朋友送到医院抢救。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视听资料。2、彭某某等证人证言。3、伤情等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甲君的陈述。5、同案人的某某。5、被告人蓝某某的某某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蓝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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