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7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蓝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副食品店门口持刀将被害人欧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蓝某某案发当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白坭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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