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紫金县**镇**村,住紫金县**镇。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8日经本院院批准,2020年5月7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25日晚10时度,被告人蓝某某和赖某甲(已判刑)及李某某、邓某某一起从紫金县**镇到**镇**村**大排档吃夜宵。期间,因李某某、邓某某与同在该大排档吃夜宵的郑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蓝某某和赖某甲知情后将李某某、邓某某送回**镇,接着去到本村赖某乙家,将当晚发生的事情告知赖某戊(已判刑)、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均在逃),赖某戊等人遂产生报复念头。次日凌晨0时度,2001年7月26日凌晨0时度,被告人蓝某某伙同赖某甲、赖某戊、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携带砍刀、铁棒、小刀等工具,分乘三辆摩托车去到该大排档,追打郑某某。在与郑某某一起吃夜宵的多人混战过程中,被告人蓝某某及赖某甲、赖某戊等人将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郑某某、陈某乙等人致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甲随即被送往凤安卫生院抢救,后经医生证实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使用锐器刺破心脏与肝脏,大出血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甲、张某乙、郑某某、陈某乙身上损伤程度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邓某某等14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张某乙、郑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蓝某某及同案人赖某戊、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视频光盘1张;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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