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建邺区**园**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被告人蓝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6月被罚款四百元。被告人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蓝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蓝某某因其母亲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车辆剐蹭问题,在本市建邺区**园**幢楼下发生口角,后蓝某某殴打陈某某头面部,致其左眼钝挫伤等伤情(经鉴证,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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