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镇居委会**镇,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蓝某某与龙某某(男,因该案已被判刑)经事前商量,以2万元的价格承包砍伐陈某某位于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山场的林木。2018年2月底,被告人蓝某某与龙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林木。经依法鉴定,被砍伐面积为19.5亩,砍伐林木总蓄积为69.869立方米,出材44.01立方米,剩余物8.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文书;(6)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蓝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秀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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