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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4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蓝某某由于家庭困难急需用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蓝某某和自己的两个儿子对自己种植在**镇**村民委**村“**”(地名)的杉树进行砍伐。经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被滥伐林木的伐区面积为7.5亩,林木蓄积量为69.63立方米,出材量为51.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覃腾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其家中,联系电话:130849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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