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蓝某甲旺,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3时15分,被告人蓝某甲旺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某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比华利山庄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PQW****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甲旺、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蓝某甲旺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曾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现场对被告人蓝某甲旺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蓝某甲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8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蓝某甲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旺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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