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3********,畲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住原籍。2012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经过梅江区**镇**号时,利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MD****号牌小汽车车窗玻璃击碎,在车内 盗得现金人民币230左右、林某某的身份证1张、工商银行卡1张。
2.2019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蓝某某经过梅江区**镇**时,利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车窗玻璃击碎,在车内盗得一条五叶神香烟(无法核价)。
3.2019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经过梅江区**镇**校门前停车场时,利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货车车窗玻璃击碎,在车内盗得4瓶人头马洋酒(无法核价)。
4.2019年2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蓝某某经过梅江区**镇**村***号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折值人民币7004元。盗得后,蓝某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蓝某某共计实施盗窃4次,盗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 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蓝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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