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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7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刘峰,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邹某某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路过被害人邹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村**街**巷**号对面的出租屋时,乘四周无人之机,潜入户内,共盗走一台三星牌显示器、一个联想牌键盘、一个联想牌鼠标以及一个电动车电池(因被盗物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不详,无法核价)。作案后,被告人将上述赃物丢弃。

2020年1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号门前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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