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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5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忻城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路1号妇幼保健院大门路边的停车处,盗得被害人关某某的一辆白色名顶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后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路东六巷2号的门前,盗得被害人赖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18日,民警在上址附近缴回被盗的蓝色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桥路33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凯尔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98号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发还清单、车辆销售单据、合格证等书证

3.​ 被害人关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材料;

7.​ 现场监控视频、抓获视频、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蓝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缴获物证电动自行车1辆,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7.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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