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3********,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8月10日、8月14日、8月15日、8月16日晚上,被告人蓝某某伙同黎某甲(已判决)分几次盗走被害人黎某乙放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杂物房的贵州茅台酒三十年年份酒两瓶、贵州茅台酒十五年年份酒十四瓶,并以每瓶贵州茅台酒三十年年份酒5000元(人民币,下同)、每瓶贵州茅台酒十五年年份酒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二人共销赃获利45000元,蓝江分得21000元。经鉴定,被盗贵州茅台酒中的两瓶贵州茅台三十年年份酒、十二瓶贵州茅台十五年年份酒为正品,另外两瓶贵州茅台十五年年份酒为假冒产品。经鉴定,案发时被盗贵州茅台酒价值共计81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货单、茅台酒信息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黎某甲、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蓝江的供述和辩解;5.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蓝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蓝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铮

检察官助理:陈慧慧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江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岗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