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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住广西上林县**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小区**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车电瓶6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

2.2020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小区**巷**号**单元和**单元门口树旁,盗窃了被害人马某某的电动车电瓶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0元)及雨衣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后在小区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电瓶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和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2020年12月1日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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