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到重庆市巴南区华熙体育馆广场,三次盗窃被害单位**公司所属的排水沟井盖,后以1.8元/公斤的价格卖给金竹的潘某某,获利240余元用于生活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蓝某某在华熙体育馆广场盗窃井盖7块,销赃后获利70余元。
2.2020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蓝某某在华熙体育馆广场盗窃井盖7块,销赃后获利70余元。
3.2020年3月27日白天,被告人蓝某某在华熙体育馆广场盗窃井盖10块,销赃后获利100余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井盖照片等物证照片;
2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蓝某某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邓维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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