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人蓝某某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20年3月至5月,蓝某某分别与伍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装载钢材的渝CF****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伍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经营的“中朗石材”门市内,由伍某某、陈某某等人安排工人用行车、卷扬机、钢丝绳、液压钳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或剪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规整打包后,由蓝某某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共计29.8吨螺纹钢和盘螺钢的渝CF****货车,到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经营的“中朗石材”门市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2.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晟光雷贸易有限公司共计42.995吨螺纹钢和盘螺钢的渝CF****货车,到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经营的“中朗石材”门市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晟光雷贸易有限公司钢材的渝CF****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伍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大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螺纹钢的渝CF****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伍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蓝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出库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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