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蓝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东莞市**镇**道**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时25分许,被告人蓝某某到东莞市**街道**路****大厦**网吧,发现坐在39号机的被害人成某某的一部手VIVO X20机(价值约1000元)放在台面上。蓝某某遂起贪念,趁成某某熟睡之机盗走上述手机。得手后,蓝某某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道**号**房内将被告人蓝某某抓获,扣押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期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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