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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育才生态区**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三亚市**厂**住宅区,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院子和大厅门开着,客厅停放着一辆电动车,蓝某某便趁无人之际进到客厅将该电动车盗走。

同日23时许,蓝某某在其母亲苏某某的陪同下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立才派出所投案。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4元,已经发还被害人。蓝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价值人民币19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原籍,联系电话152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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