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蓝海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岗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海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海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蓝海涛潜入被害人梅某甲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山湖世纪1栋D座301房的住宅实施盗窃,盗走6瓶酒和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痕迹及DNA鉴定意见;
2.书证;
3.证人梅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梅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蓝海涛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海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海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秀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海涛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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