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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2********,畲族,初中文化,原系物流中介人,住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6月22日被原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管辖问题,该院于同年5月2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蓝某某与衢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实际物流运输业务往来。蓝某某作为物流中介人,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在明知其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公司与三*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身份不详)介绍,接收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159537.84元,税款数额214008.25元。蓝某某支付开票费15万余元,并将涉案发票交予**公司,用于入账抵扣税款。

案发后,**公司补缴全部涉案税款,被告人蓝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领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缴费凭证、情况说明、税务事项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候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税收法规,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蓝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铨

检察官助理:胡  寒

2021年2月1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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