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蓝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赌博,于2011年4月2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1年6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9年3月至12月20日间,被告人蓝某某以给被害人曾某丙介绍女朋友为由,将其微信号推荐给被害人曾某丙,后以虚构的“刘亚惠”的身份通过该微信号与被害人曾某丙聊天,并以“母亲生病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丙钱财共计人民币73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开设赌场罪
1.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蓝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龙海市**镇**村**号门前空地,以“八面豆”为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蓝某某伙同刘某某先后两次在龙海市**镇**村**号前面大榕树下空地,以“八面豆”为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3.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蓝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龙海市**镇**村**号门前空地,以“八面豆”为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3372元,数额较大;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吴静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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