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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蓝某某,曾用名兰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8********,畲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住九江县******大队一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害人兰某甲通过一个老乡QQ群认识了被告人蓝某某,二人熟悉后,蓝某某陆续向兰某甲借款45000元。2016年底,兰某甲因打算买房子需要钱遂催蓝某某还钱,蓝某某称要将其在信丰县城的房子卖掉后才有钱还给兰某甲,兰某甲于是叫蓝某某干脆将房子卖给自己。蓝某某为了骗取钱财,于是谎称位于信丰县嘉定镇***家属楼1-201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可以转让给兰某甲,还可以低于市场价卖给兰某甲,并有钥匙让兰某甲看房。2017年2月蓝某某与兰某甲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协定房屋转让费一共33万,首付款13万,过户费4000元,并将先前的45000元折抵成购房款。2017年2月18日和2017年2月19日,兰某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蓝某某转账10000元、4000元、7000元、18000元;2017年2月19日兰某甲父亲兰某乙向蓝某某转账50000元,共向蓝某某转账共计89000元。在签订协议时,蓝某某归还1000元给兰某甲,这样兰某甲总共付给蓝某某134000元。2019年2月19日晚,蓝某某和兰某甲在信丰县嘉定镇**宾馆内签订了书面的房屋转让协议。之后该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兰某甲的名下,2017年4月左右,兰某甲发现该房子并非蓝某某所有,且联系不上蓝某某,遂发现被骗。经调取信丰县不动产中心数据,蓝某某在信丰县并无不动产登记情况,且该房子系蓝某某前女友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所有,张某甲、张某乙对蓝某某要将房子转让给兰某甲的事情也毫不知情。

同时,被告人蓝某某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还利用以花呗套现和办理信用卡的方式实施了如下诈骗行为:

2017年10月14日晚上7点左右,蓝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号:ww811587***4,昵称:万达金融联盟)与被害人梁某某(江西赣县人)联系,询问梁某某是否需要花呗套现,两人谈好收取一个点的费用,接着蓝某某发了一个二维码让梁云明扫码,梁某某使用自己的花叹扫码后支付了4797元钱,之后催蓝某某退还套现款,却无法联系上蓝某某。蓝某某为了占有该钱款,故意将梁某某的微信拉黑。

2018年5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付某某(湖北省汉川市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上网时,被告人蓝某某使用微信号:wd19781***(昵称:小财神)加付某某为好友,并与付某某聊天,称可以帮助付曼进行花叹套现,并提高花叹额度。付某某信以为真,于是在当日先后两次扫描了蓝某某发来的二维码,分别支付了5976元和344元,之后蓝某某找各种借口拒绝退回钱款,并不再与付某某联系。

2018年8月26日被害人黄某某(江西信丰人)在信丰县嘉定镇奥信花园一美容店上班时,加了蓝某某(昵称;万达(金融)联盟,微信号:ww8l1587***)为微信好友,蓝某某称能帮助黄某某套现,以解决黄某某资金问题。取得黄某某信任后,蓝某某称要提高花呗的信用度,才能提高额度,于是要求黄某某多次使用支付宝花呗扫码消费,以提高花呗信用度。2018年8月26日晚上,蓝某某发来一个二维码要求黄某某扫码,黄某某扫码支付了199元。次日,蓝某某(自称:兰添)来到黄某某店里,商谈套现的事情,并在黄某某的手机下载并用黄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安逸花”、马上金融、蚂蚁借呗等借贷软件共借出了7000元(后用于了扫码支付)。之后蓝某某发了多个二维码要黄某某扫码支付,并称在2018年8月30日可以将钱款退还给黄某某,黄某某又先后扫码支付了2994. 06元、1393. 07元、3659元、1269元、1306. 05元,黄某某一共扫码支付了10820.18元。后蓝某某拒不退还该钱款,并不再与黄某某联系。

2018年9月4日晚上,被害人叶某某(江西于都人)与蓝某某(自称姓杨,微信号:wd19781***,昵称:小财神)微信聊天,叶某某想办理信用卡,蓝某某称能帮其办理。蓝某某看了叶某某花呗、信用卡的情况,发现信用卡还有欠款,就发了一个二维码让叶某某扫码套现,用套现出来的钱去还信用卡欠款,扫码后的两小时,会将钱款退还给叶某某用于还信用卡。叶某某听信了蓝某某的话,扫码支付了4800元钱,之后蓝某某不退还该钱款,并不再与叶某某联系。

2018年11月23日晚上,被害人柯某某(江西宁都人)在章贡区水南镇加了一个会办理信用卡的微信好友(微信号:wd19781***,昵称:小财神),该微信号使用者为蓝某某,蓝某某称能帮柯某某办理信用卡,但要走一下支付宝花呗的流水,扫描自己的二维码后,会在10分钟内将钱返还给柯某某。柯某某信以为真,先后扫描支付了蓝某某发来的三个二维码,共支付了6840元。之后蓝某某不退还该钱款给柯某某,并不再与柯某某联系。

2019年3月14日晚上,被害人朱某某(江西南康人)在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加了蓝某某的微信(微信号:wd 19781***,昵称:信卡哥),蓝某某称能为朱某某办理信用卡,但要办理金卡需要2014元,并发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要朱某某扫描,朱某某扫描支付了2014元后,蓝某某又称要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要支付2017元才可以办理,并发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朱某某扫描后支付2017元后,蓝某某没有如约办理信用卡,并将朱某某的微信拉黑。

综上,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71608.18元。

被告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及温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甲及黄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视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1608.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蓝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在被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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