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0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67********,畲族,文化程度文盲,务工,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 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蓝某某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向陈某某(已判决)非法收购穿山甲活体14只、巨蜥活体24只、鸮形目动物活体2只以及价值22341元的穿山甲冻体、巨蜥冻体、鸮形目动物冻体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员档案,手机短信记录,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脑记账本,笔记本,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蓝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图片所示物种进行鉴别的情况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森林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被告人蓝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