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及住址: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冬,被告人蓝某某在兴宁市**镇**村一池塘猎捕得4只花龟、1只乌龟,后在**镇**村*屋** 号其住家养殖、观赏。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蓝某某还在广州市场、淘宝店等处购得龟类在家养殖、观赏。
2020年5月20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蓝某某住家共查获龟类38只,其中包括被告人蓝某某猎捕的4只花龟和1只乌龟。经华南动物植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蓝某某猎捕的花龟、乌龟均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蓝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
2020年6月3日,兴宁市公安局依法将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拟鳄龟等龟类返还给被告人蓝某某;2020年6月8日,兴宁市公安局依法将花龟、乌龟等龟类移交给梅州市林业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文峻
检察官助理:曾庆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散页材料七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共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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