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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8********,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里**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时,被告人蓝某某在未取得烟草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粤R8****金杯牌小汽车帮助他人运输香烟,途经佛山市三水区**高速**出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该小汽车内缴获红塔山等品牌香烟共663000支。经鉴定,上述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缴获的香烟总价值人民币4749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非法运输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和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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