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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吴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南市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7********0010,壮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马山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7********0035,壮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广西马山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吴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甲、吴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潘某某偷盗其钱包,之后二人质问潘某某时遭到否认并被潘某某各打了一巴掌,蓝某甲、吴某甲因此事多次被身边朋友嘲笑而恼怒,随后预谋伺机报复潘某某。2000年1月4日20时许,吴某甲、蓝某甲酒后分别携带一把菜刀、一把尖刀,找到原马山县**镇**街土产公司第二门市部门前(现马山县**镇**街**路**街道)一酸摊处,吴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正在该处买酸吃的潘某某身上猛砍几刀,蓝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潘某某臀部及腹部猛捅几刀,致潘某某受伤倒地。被他人劝阻后吴某甲、蓝某甲携带凶器逃离现场。潘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穿胸、腹腔并被刺破左肺致大失血而死亡。

2000年1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蓝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后事处理费共计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吴某甲、蓝某甲于2019年5月15日在广东省吴川市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韦某甲、卢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蓝某乙、苏某某、韦某乙、邓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吴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文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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