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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唐某甲等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街**号,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前科情况: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唐某甲犯盗窃罪,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甲因在平果买不到毒品海洛因吸食,问被告人唐某甲是否能够买得到,唐某甲说可以在**西那边买得,但需要提前去找货源。2020年6月27日,唐某甲在**西联系蓝某甲说可以买到毒品海洛因,同月28日,蓝某甲联系被告人唐某乙说让其开车去**保玩,每天给300元的幸苦费并且帮加油。6月28日,唐某乙驾驶着自己的车(车牌:桂L****3)载着蓝某甲从平果先后到达**保、**西。到**西后,蓝某甲拿90000元现金给唐某甲去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30日,唐某甲帮购买得30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包。2020年6月30日晚上,蓝某甲、唐某乙、唐某甲在**西吃夜宵的时候,蓝某乙独自一人开着唐某乙的车去找“**西阿泰”购买46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包。2020年7月1日2时许,蓝某甲携带毒品海洛因与唐某乙、唐某甲从**西开车沿着二级路返回平果,当日 6时许,三人回到平果市城区铝城大道中山医院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分别编号为1号至4号,其中编号1号和2号为唐某甲帮蓝某甲购买。经称量: 1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25.51克,净重24.95克;2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24.74克,净重22.60克;3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51.78克,净重50.40克,4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51.47克,净重50.74克。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送检后,在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其中0320202298-3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6%,032020298-4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现金、车辆等;

2.受案登记表、公安局照片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唐某乙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农加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在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视频光碟7张,检测报告书3份(共6页),被告人蓝某甲、唐某甲讯问笔录各1份(共4页),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

3.随案移送扣押车牌为桂L****3别克轿车一辆、13800元现金;手机3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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