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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康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福建省漳浦县**农场**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期**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号**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蓝某甲经营的**投资公司向被害人陈某甲高利放贷,被害人陈某甲在偿还部分高利借款本息后无力偿还剩余钱款。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便采用到被害人陈某甲所在三明市**中学、**中学门口等地多次拦堵被害人陈某甲索债,并在被害人陈某甲所在**中学门口长时间使用扩音器广播录音、张贴大字报及逼迫交出工资卡等非法方式要挟被害人陈某甲及家人解决债务纠纷,且经校方保卫人员、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制止处理后仍采用上述方式滋扰被害人陈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至三明市**中学校门口拦堵被害人陈某甲索债,期间双方在校门口发生冲突,因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上述行为影响了正处于上课期间的学校教学秩序被保卫人员制止并劝阻后,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驾车离开。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因被害人陈某甲支教**中学后,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便前往**中学拦堵被害人陈某甲继续索债,期间在校门口发生冲突,因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上述行为影响了正处于上课期间的学校教学秩序,后被**中学保卫人员制止并劝阻要走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驾车离开。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蓝某甲因向被害人陈某甲索债过程中再次发生言语冲突,便购买了扩音器录制了“陈某甲欠钱不还”的录音,并在**中学校门口将上述扩音器置于车顶上,在上课期间大音量反复播放“陈某甲欠钱不还”的录音长达10余分钟,因严重影响了正处于上课期间的学校教学秩序等被**中学校方人员制止并劝阻要走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后,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驾车离开。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蓝某甲指使被告人康某某携带扩音器前往**中学继续播放“陈某甲欠钱不还”录音索债,被告人康某某便驱车前往**中学,并在**中学门口大音量再次反复播放“陈某甲欠钱不还”的录音索债,因严重影响了正处于上课期间的学校教学秩序等被**中学保安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制止处理后,被告人康某某驾车离开。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前往**中学寻找被害人陈某甲讨债未果,便在**镇的一家打印店将被害人陈某甲夫妇身份信息、被害人陈某甲欠钱不还及吸毒和嫖娼内容的虚假信息打印成“大字报”。随后,被告人蓝某甲指使被告人康某某将“大字报”张贴至**中学门口,上述相关不实信息严重破坏了学校秩序及给被害人陈某甲名誉、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6.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满园春附近遇见并拦堵被害人陈某甲,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带至被告人蓝某甲所在的三明市梅列四路**超市门口处,后被告人蓝某甲索债,被害人陈某甲为求脱身找林某某居中调解说情,后被害人陈某甲被迫将农商行工资卡及密码交给被告人蓝某甲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接受物品清单、借据、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收条、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扫黑除恶”线索办理、反馈登记表、电话记录单、宁化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廖某某、罗某甲、颜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陈某乙、游某某、蓝某乙、蓝某丙、黄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雷某某、罗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为索取高利债务,采用拦截、滋扰、使用扩音喇叭、张贴大字报等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和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甲、康某某认罪认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烈明

检察官:陈  迪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期**幢**室(联系方式:1596062****);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号**幢**室(联系方式:159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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