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蓝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40510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10199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12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巷**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时多,被告人蓝某甲驾车(suv轿车)搭载被告人蓝某丙等人至汕头市濠江区**大酒店门口准备再搭载陈某某回家时,得知其朋友蓝某丁(另案处理)、蓝某戊(另案处理)在该酒店歌舞厅喝酒时被人殴打,心生气愤,欲寻报复,在对方人员下楼至酒店门口空地后,遂从其驾驶的车上拿了一支伸缩棍上前质问对方人员,在质问无果的情况下手持伸缩棍随意殴打对方人员,蓝某丁、蓝某戊见状后随即冲上前殴打对方人员,被告人蓝某乙、蓝某丙见被告人蓝某甲与他人打架,一时情绪激动,便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蓝某乙用脚踹了叶某甲的大腿,并与被告人蓝某丙共同殴打叶某乙,致叶某甲、叶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汕头市濠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标准;叶某乙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经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濠江医院诊断,其损伤考虑线性骨折可能性大。
被告人蓝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蓝某乙于2019年10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蓝某丙于2019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棍;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办案说明等书面证据材料;
3.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的陈述;
6.证人叶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木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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