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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蓝某甲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蓝某乙从上杭县茶地镇往庐丰畲族乡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庐丰畲族乡立英村南腰里路5号门前路段时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蓝某乙和被告人蓝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蓝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蓝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蓝某乙、蓝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68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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