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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重庆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0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7时51分许,被告人蓝某甲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在乐清市蒲岐镇上侯宅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旁交叉路口附近道路倒车时,碰撞并碾压后方行人即被害人陶某甲,造成被害人陶某甲受伤后于同年12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蓝某甲报警并配合调查。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蓝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陶某甲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陶某甲因交通损伤导致身体多处严重损伤,损伤后导致长期卧床继发肺部感染并发症,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高龄、免疫力下降等自身因素对其死亡起促进作用,根据法医学鉴定规范,交通事故损伤与陶某甲死亡之间关联度建议为70%-80%。另查明,本案双方目前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警情详情及卷宗、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凭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书、谅解书、支付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乙、陶某乙、陶某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调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告知材料各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权利义务告知各一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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