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蓝某甲,曾用名蓝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村**组**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F****的五羊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亚市吉阳区216省道亚龙湾出入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告人蓝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呼气单、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蓝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蓝某甲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村**组**队**号,联系方式1397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89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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