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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蓝某甲,绰号“老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蓝某甲伙同蓝某乙、石某甲、石某乙(另案处理)在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25号旁一栋没有门牌的三层私人房的二楼北面第一间房内,利用计算机网络赌“龙虎”的方式,多次接受他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总投注金额达490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郁凡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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