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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放火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林场**,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林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放火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晚,大埔县**镇**林场**村的被告人蓝某甲因对村干部及其亲属不满,在**林场**山场和**林场场部到**村三级水电站转弯处道路两旁故意使用打火机实施纵火七处,引发森林火灾。经大埔县林业局鉴定:大埔县**林场**山场三处火烧迹地和**林场场部至**村路段两边四处火烧迹地现场范围落界于**林场场部和**林场**村,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试验区,国家级公益林,以上七处林木烧伤为中度烧伤,合计过火森林面积为14254.34㎡,受害立木材积为杉木33.6821㎥、松木48.6486㎥、杂木4.6888㎥,折合受害森林蓄积量杉木56.1368㎥、松木81.081㎥、杂木8.5095㎥,总计受害立木材积87.0195㎥,森林蓄积量为145.7273㎥。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蓝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乙、蓝某丙、蓝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大埔县**林场**山场和林场场部至**村路旁火烧迹地现场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蓝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323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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