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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社**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1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蓝某乙与被告人蓝某甲多年前曾有过节。2020年1月29日晚,被害人蓝某乙等人在蓝某丙家喝酒,至23时许,蓝某乙离开饭桌到蓝某丙家后屋与他人通电话,约2分钟后众人散桌。不久,同样是酒后的蓝某甲等人来到蓝某丙家打牌,由蓝某戊、蓝某己、蓝某丁、蓝某丙等人打牌,蓝某甲在旁观看打牌。约10分钟后,蓝某乙通话结束返回,发现酒桌已散,即心生不满,其站在牌桌边看了一会儿,又出到蓝某丙家大门外打电话,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约5分钟后,蓝某乙手持斧头径直走到蓝某甲身旁,用左手抓住蓝某甲的头发,右手持斧头架蓝某甲脖子后,声称要杀其全家,当蓝某乙欲用斧头劈砍蓝某甲时,被在场的蓝某戊、蓝某丙等人拦住并夺下斧头。后众人安排二人分别回家,即蓝某乙骑摩托车从蓝某丙家屋后公路离开,蓝某甲从屋前公路步行离开。回到家后,蓝某甲又听到蓝某乙在其家屋后的公路上谩骂称,要杀其全家,蓝某甲气愤之下,从自家客厅的香火桌上拿了一把银色菜刀出去找蓝某乙,并将蓝某乙砍伤。导致蓝某乙左额顶部头皮挫裂伤,左额、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气颅,左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顶叶脑挫伤出血,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经鉴定,蓝某乙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后,蓝某甲主动赔偿蓝某乙医药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仁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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