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蓝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4********,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庭妇女),户籍及住址地为汕头市澄海区**镇**幢**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停止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重新计算),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甲与林某甲结婚后生育一子林某乙(男,2012年**月**日出生,殁年7周岁),共同居住于汕头市澄海区**镇**幢**房。2018年底起,被告人蓝某甲因认为身体差、小孩难带等逐渐出现情绪低落、失眠等抑郁症状,发展至案发前怀疑自己得了绝症,担心死后无人照顾林某乙,产生自杀及带林某乙一起离开人世的想法。
2019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趁林某甲外出上班,被告人蓝某甲在家中采取用手扼颈及用毛巾捂口鼻等方式致林某乙窒息死亡,其本人则喝了电热蚊香液,关闭门窗并将搬至房间的煤气瓶阀门打开实施自杀,后不省人事。当晚9时多,回家的林某甲闻到煤气味,发现房内异常后报120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到场确认被害人林某乙已死亡,被告人蓝某甲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符合被扼颈及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蓝某甲案发时属于重度抑郁症发作期,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粉相间大毛巾、黄紫相间大毛巾、白色印花毛巾、蓝色丝巾、彩色丝巾各一条、煤气瓶三瓶、电热蚊香液空瓶二个等;
2.书证:遗书、急救中心派车单、110出警命令单、病历资料、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检验报告,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证人林某甲、蓝某乙、林某丙、彭某某、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陈某某、韩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蓝某甲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业山
检察官助理:林旭华
2020年4月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蓝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详见清单;
3.本案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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