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5197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蓝某甲以3000元人民币向蓝某乙购买位于上林县镇圩乡古登村弄良庄“白岩山”上的林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擅自雇请民工段某某、谭某某等人砍伐上述林木。经鉴定:此次被砍伐的林木为湿地松、杂木,面积为0.37公顷,株树为54株,蓄积量为11.3925立方米。
2019年8月26日,蓝某甲主动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蓝某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超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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