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71********,畲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6年6月25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000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蓝某甲行至浙江省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正村西山8号被害人尹某甲家一楼客厅,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香炉将客厅桌上的香炉调包后盗走。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香炉系清末民国青花缠枝花瓷香炉为一般文物。经遂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炉的市场价格为1100元。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害人尹某甲处扣押香炉一只。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蓝某甲母亲蓝某乙处扣押香炉一只并发还被害人尹某甲。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蓝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炉1只;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搜查证、(2012)丽遂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遂价认定(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浙江省文物鉴定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蓝某丙、尹某乙、蓝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蓝某甲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蓝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