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马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六人来到三亚市崖州区**农场一个废弃的停车场内寻找之前盗窃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找到该车后,苏某甲、苏某乙、“马某某”先将该车运回育才镇,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三人继续在三亚市崖州区寻找作案目标。三人经过三亚市崖州区**大道**水泥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容某某的一辆红色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停放此处,三人决定盗窃该车。蓝某甲和蓝某丙坐在摩托车上望风和接应,蓝某乙用一把水果刀将正三轮摩托车启动锁下面的电线切断并将其中两条电线接好启动车辆,三人一同将该车盗走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六人平分,蓝某甲分得300元。经鉴定,该车价格人民币4375元,尚未追回。
被告人蓝某甲于2019年2月24日到三亚市育才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主动投案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 察 官:丁晓梅
附:
1.被告人蓝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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