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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蓝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3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蓝某甲与被害人潘某某交往中一直没有告诉潘某某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冒用“蓝某乙”这个名字和潘某某交往,并以自己到医院看病打吊针、自己父亲腿部受伤需要到医院治疗、拿钱给自己父亲做人情费、发红包给亲戚等为谎,骗取受害人潘某某钱财用于开支自己及其三个小孩的生活费、购买衣物、生活用品等费用后,潘某某要求被告人归还钱款时,蓝某甲便与其断绝联系。经审查,被告人蓝某甲总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忠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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