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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炳流非法经营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蓝炳流,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炳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炳流与施某某(已判决)均为无药品经营资质人员。2013年初,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陕西**医疗器械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名义非法购进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之后再对外进行非法销售。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施某某、蓝炳流等人先后多次向陕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已判决)的个人账户转款1300余万元,其中通过蓝炳流账户转款475.8万元。关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指使公司财务人员杨某某将该款项通过陕西**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至南京**公司,南京**公司收款后先后多次将10100件(合计12120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发往陕西**公司。关某某指使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不按规定程序提货,而让王某某通知冯某某(已判决)提货,冯某某先后多次按照施某某的要求将货物通过物流发往广东省惠州市,被告人蓝炳流负责在惠州接货。被告人蓝炳流和施某某在无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上述药品,后私自进行销售,造成大量处方药流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蓝炳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

2、省食药监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银行交易明细,陕西**公司与南京**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合同、支付凭证,提货凭证等,陕西**公司资质材料、员工花名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施某某、关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蓝炳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炳流违反国家药品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佳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蓝炳流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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