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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龙飞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蓝龙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屯**号。2014年6月7日因盗窃于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因犯盗窃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龙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蓝龙飞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4月6日凌晨,蓝龙飞去到本市常平镇横江厦村9队红泥一街二巷11号门口,偷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052元,车上还有2个角磨机【共价值约200元】、2个手电钻【共价值200元】、1个油压钻【价值约200元】、长约50米电线【价值约200元】、2条麻绳、5个高空安全带【价值约100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蓝龙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蓝龙飞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龙飞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龙飞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龙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22日

附:

被告人蓝龙飞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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