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蔚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3时54分许,被告人蔚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自有的晋F****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朔州市朔城区境内**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碰撞行人无名氏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当事人蔚某某驾车逃逸。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当事人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蔚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