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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蔚某某交通肇事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5〕60号

被告人蔚某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680427****,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人,住蜀河镇高桥村一组。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蔚某某驾驶陕G3H**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旬阳县蜀河镇高桥村四组前往蜀河镇高桥村一组,行至蜀潘路2KM+200M弯道处右转时,车辆侧翻至道路外侧约70米高坡下,造成车上乘员张某某当场死亡,樊某某、马某某、武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经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8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蔚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蔚某某等候在现场直至民警前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便函、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樊某某、马某某、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旬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照片2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三伤、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娟

2015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蔚某某的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其他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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